2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通知提出:
一、嚴格規范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行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二、全面推廣保函(保險)。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
三、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類保證金。
四、鼓勵減免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應當會同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出臺鼓勵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標人合法權益的配套機制。
五、鼓勵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于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各地要制定相應政策,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
發改法規〔202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商務廳(局)、國資委、廣播電視局、能源局、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銀保監局,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要求,加快推動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現就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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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規范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行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規定,嚴禁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在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比例、收退時間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二、全面推廣保函(保險)。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投標人、中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交易擔保方式,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降低電子保函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中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三、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金收退的具體方式和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類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的,應當同時退還保證金本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企業組織開展清理歷史沉淀保證金專項行動,按照“誰收取、誰清理、誰退還”的原則,督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全面清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各類歷史沉淀保證金,做到應退盡退。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企業要每年定期開展歷史沉淀保證金清理工作,并通過相關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窗口或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
五、鼓勵減免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應當會同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出臺鼓勵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標人合法權益的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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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勵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各地要制定相應政策,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措施。鼓勵招標人對無失信記錄的中小微企業或信用記錄良好的投標人,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的優惠待遇。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招標人制定實施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的相關措施。企事業單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可以探索試行與集中招標采購范圍對應的集中交易擔保機制,避免投標人重復提供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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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快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服務體系。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依法依規公開市場主體資質資格、業績、行為信用信息和擔保信用信息等,為招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提供客觀信息依據。推動建立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間的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履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鼓勵各類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對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標人簡化交易擔保辦理流程、降低服務手續費用。依法依規對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加強信用監管,嚴格防范并依法懲戒交易擔保違法失信行為。
各地要充分認識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本通知的實施方案或具體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的有關工作安排、階段性進展和成效,以及歷史沉淀保證金清理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導督促,及時研究解決地方工作過程中反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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