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廣東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推動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發承包信息公開支持投訴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全面設立發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開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設立發承包信息告示牌。
在建且計劃竣工日期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設立發承包信息告示牌。
全面推行發承包信息在線公開制度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開發完善相關系統,在本部門官方網站設立專欄,由建設單位上傳和更新發承包信息,從本通知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實施在線公開。
2023年1月1日起,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本部門官方網站設立專欄,集中公開本地區所有在建項目的發承包信息,并落實動態更新。
強化監督管理
強對發承包信息告示牌設立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要求設立、不及時報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準確、不及時的,要督促建設單位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的發承包行為、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員和注冊執業人員履職行為等開展全面核查,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以隱瞞發承包關系的,要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責令整改直至停工、處罰。
發承包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指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本項目涉嫌存在以下違法發包、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一、違法發包情形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二、轉包情形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三、掛靠情形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四、違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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