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修訂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2022〕第4號令)。億庫(商業)保理就《管理辦法》內容進行了相關解讀。
一、《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 四大亮點
1、電子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
2、鼓勵商業信用票據化,促進中小微企業利用核心企業信用實現融資目的。
3、進一步放寬票據取得的限制,由最開始的真是貿易關系調整真實交易關系及債權債務關系即可,交易關系特別寬泛,只要不是詐騙,重大過失,盜竊等非法手段取得支付了交易對價的,都算真實交易關系。
4、貼現申請人“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擴展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組織”。
二、電票期限縮短原因
2021年5月26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紓困和發展,研究將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減輕企業占款壓力。
2022年5月5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抓緊出臺壓縮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的措施。
2022年5月23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實施6方面33項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將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
2022年5月19日,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助力中小企業紓困解難促進協同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國企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和供應鏈債務憑證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對電票期限縮短后的預期:
現行票據市場上,票據簽發的三種類型:
1.應付款票據,出票人一般為大企業,票據期限較長;
2.預付款票據,出票人中90%為中小微企業,票據期限較短;
3.空轉套利票,當結構性存款和貼現利率倒掛時,全額保證金開票貼現套利,票據期限通常為一年。
一年期電子商業匯票增加了持票企業資金占款壓力,但若取消商業匯票,中小微企業采購將支付全額預付款,增加采購成本。
電票期限縮短,電票新系統應用后:
1、電票支付功能得以提升。
2、中小微企業資金占款壓力減輕。
3、貼現企業融資成本降低。
4、空轉套利票有所減少。
5、電子銀票貼現需求減弱。
6、電子商票流通量增長,貼現需求也將增加。
三、 “真實交易”拓展貼現業務創新空間
《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票據法》“真實交易關系”,較信貸政策“貿易背景”要寬泛得多,《票據法》以負面清單將拾遺、盜竊、脅迫、欺詐、因重大過失取得的排除于真實交易之外,通常商品交易、服務貿易、經常項目、資本項目等在給付對價項下,都屬于真實交易關系之列。
央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轉讓背書應當基于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四、持票人和貼現申請人范疇擴展至自然人
《支付結算辦法》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商業匯票的主體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屬于其他組織,也可使用商業匯票。自然人不可使用商業匯票。
2017年10月后,《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將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歸屬為自然人范疇,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就不再屬于商業匯票主體,不可用票了。
新《管理辦法》中“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組織。”
將持票人和貼現申請人主體范疇擴展至自然人,使現有上億戶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也可成為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和貼現申請人,方便了微型企業的用票與融資,體現了“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原則(國務院《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五、新《管理辦法》 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
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和貼現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二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披露票據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披露承兌人信用信息。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按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對承兌人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測,承兌人存在票據持續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虛假、遺漏、延遲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根據業務規則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六、重點事項提示
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供應鏈票據。(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貼現、貼現前的背書、質押、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
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商業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出票時行為,不是付款時行為)
來源:億庫(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作者解讀員: 石梓晨
熱線
關注
置頂